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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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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库区进行详细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第三条 凡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从事管理、开发生产和生活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斑海豹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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